(2015)深中法执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顺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金顺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字第1061号(2015)深中法执字第89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顺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228工业区德泉路37号B栋二楼203,组织机构代码57002773-1。法定代表人:周文贤。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哲,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蕾,女,1979年1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顺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两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453号、[2015]深仲裁字第29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深仲裁字第453号裁决书确认: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所欠2012年8月至2014年1月租金人民币293,400元;二、被执行人所交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36,000元归申请执行人所有;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租金的违约金(从拖欠之日至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四、被执行人补偿申请执行人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五、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24,44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被执行人径付申请执行人。[2015]深仲裁字第293号裁决书确认: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深圳市房产租赁合同书》于2014年7月17日解除;二、被执行人应当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深惠路259号厂房的3楼的房产腾退、返还给申请执行人;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4年2月至2014年7月欠付的租金人民币118,800元;四、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租金的违约金(从拖欠之日至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五、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不迁离、不返还租赁房产的双倍租金(自2014年7月17日租赁合同解除后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六、被执行人补偿申请执行人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七、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17,44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费用已经由申请执行人预交,被执行人径付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蕾及其配偶赵洋共有的位于罗湖区沿河北路××东方都××大厦××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2017年5月2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依约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及《解封申请书》,请求本院对两案予以结案,并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89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蕾(身份证号)及其配偶赵洋(身份证号)共有的位于罗湖区沿河北路1003号东方都会大厦B座2215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的查封;二、解除被执行人王蕾所持有深圳市金洋纺织品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冻结。三、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453号、[2015]深仲裁字第29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两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守辉审 判 员 候 旭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