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申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朱培华、孙政与上海伽玛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培华,孙政,上海伽玛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黄金生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21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培华,女,195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政,女,198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上述俩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琴,福建胜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俩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原颖,山西聪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伽玛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丁强,院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丁强,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剑云、黄承瑶,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法定代表人:张永平,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勇文,福建太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金生,男,1964年1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勇文,福建太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朱培华、孙政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伽玛医院(以下简称“伽玛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以下简称“华山医院”)、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南平一院”)、黄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培华、孙政申请再审称,一、2006年2月南平一院在检查发现患者“疑室管膜瘤”后没有进行治疗,而是建议转上级医院进行γ刀治疗,其可以治疗而不治疗,存在过错。2006年11月CT报告显示患者肿瘤复发转移,但南平一院隐瞒病情,让患者继续按照原伽玛医院方案进行定期复查,未采取进行任何治疗恶性肿瘤的措施,导致贻误病情。二、伽玛医院并非南平一院转院意见上的上级医院。伽玛医院仅对患者进行了γ刀手术治疗,未告知和采取首选的肿瘤切除手术和化疗放疗手段,违反了中华医学会编制的《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存在过错。三、华山医院对患者进行开颅手术取出4CM原位复发瘤时,违背术前全部切除的承诺,仅切除70%,致余下的30%肿瘤很快发展,梗阻了第四脑室,产生了严重脑积水、大小便失禁、失语等症状。华山医院在伽玛医院做切除手术,但却在华山医院收取费用。四、2006年3月南平一院主治医生黄金生将患者带到其极力推荐的伽玛医院。2006年6月患者到南平一院做头部核磁共振复查时,黄金生告知“轻微不规则缩小,是良性肿瘤,十年没问题”,与南平一院一起贻误了患者的病情。五、南平一院、伽玛医院、黄金生均未告知患者的真实病情和伽玛刀治疗仅能杀灭脑实体瘤50%左右的弊端,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治疗权。六、申请人要求华山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且鉴定报告表明“本次鉴定未对华山医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委托,因此未进行评价。如增加被告应当重新鉴定”,在申请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原审法院未对华山医院的医疗过错问题进行鉴定,在此情形下认定华山医院没有过错没有事实依据。七、原审法院对法大(2015)函字第329号回复函未进行质证。八、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未依据《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仅以医学界个人观点进行认定是错误的。九、申请人要求原审法院收集“大型核治疗仪器治疗疾病说明书”,以证明伽玛刀治疗的合法性,但原审未予理睬。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九)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提起再审。被申请人南平一院称,在选择治疗方法时,医院多次与患者及家属、患者单位领导进行说明,室管膜瘤属于神经胶质瘤,意味着恶性肿瘤,只有低度和高度恶性之分,对小的室管膜瘤在治疗上有手术治疗和伽玛刀治疗两种方法,各有利弊和优缺点,由患者及家属选择。之后,患者不愿行手术治疗而选择伽玛刀治疗。因南平一院不具备伽玛刀治疗的相关设备、医师及临床经验,为治疗慎重考虑,患者及家属与福州、上海等地专家联系。北京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南平一院医疗行为符合治疗规范,不存在过错。综上,请求依法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被申请人华山医院称,患者于2008年9月11日去世,申请人曾于2009年9月10日起诉,之后又撤诉,期间未将华山医院作为被告,现再次起诉并将华山医院作为被告,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材料中已有关于华山医院手术经过的阐述,医疗事实清楚,且该司法鉴定书未指出华山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同时,上述司法鉴定单位还对申请人就司法鉴定书提出的不同意见进行了答复。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要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南平一院、伽玛医院隐瞒病情,剥夺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治疗权,但就其提供的现有证据看,尚不足以证明南平一院、伽玛医院未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常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侵权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做出的专业性意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南平一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再审申请人认为南平一院未采取任何治疗恶性肿瘤措施导致贻误病情,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再审申请人又认为,伽玛医院未告知和采取首选的肿瘤切除手术和化疗放疗手段,仅对患者进行了γ刀手术治疗,存在过错。对此,原审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认定伽玛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充分告知等不足之处,并酌情判决伽玛医院赔偿再审申请人二万元,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在未对华山医院的医疗过错进行鉴定的情况下,认定华山医院没有过错没有事实依据。对此,原审法院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已作了充分阐述,本院不再累述。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对鉴定机构回复函未进行质证、司法鉴定机构未依据相关规定作出鉴定意见、原审法院未依申请收集“大型核治疗仪器治疗疾病说明书”等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再审申请人要求黄金生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因黄金生的医疗行为系职务行为,故其要求黄金生个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综上,朱培华、孙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培华、孙政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茜审判员 马红审判员 竺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穆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