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政、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政,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6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政,男,汉族,1976年4月15日生,住河南省延津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1号楼11层1101-1103、1105-1113。法定代表人:陈萍,董事长。上诉人李政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57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政上诉称,虽然上诉人在注册国美在线用户时,点击同意《国美在线服务协议》,但该协议为格式合同,对消费者不公平,故约定无效。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高新区,高新区法院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继续由原审法院审理。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自愿注册成为我网站会员,同意并签署了《国美在线服务协议》,该协议对其有约束力,且答辩人已经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该协议中的约定条款,该约定有效。请求驳回上诉,维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5715号民事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注册成为被上诉人网站会员时,与被上诉人签署了《国美在线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争议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条款合法、有效,依据约定本案应移送被告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沛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