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3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肖光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光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03刑初10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光勇,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2012年因犯有盗窃罪、抢劫罪被平坝县(现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6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坝检公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光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光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03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肖光勇在贵安新区马场镇财富广场A栋三四单元之间的楼道下发现一辆钱江牌二轮摩托车无人看守,便将该摩托车推出财富广场大门往马场镇外环路方向走去。在离开财富广场门岗100多米时,被财富广场看守门岗的安保人员发现并报警,被告人肖光勇将盗得的摩托车丢弃在路边后往田坝里逃跑,后被赶来的民警抓获。经贵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6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光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光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光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肖光勇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半,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光勇在开庭审理时也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肖光勇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曹某、黄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光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关于量刑,被告人肖光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次故意犯罪,且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间隔时间不足一年,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大,决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肖光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本案的涉案金额,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偏重,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光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杨 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婷婷书 记 员 龙嫦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