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庆丰与浦振权、浦正兵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庆丰,浦振权,浦正兵,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财保85号申请人:王庆丰,男,1958年2月7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雪红,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浦振权,男,195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申请人:浦正兵,男,195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申请人:王斌,男,195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如东县。申请人王庆丰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浦振权、浦正兵、王斌价值62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庆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浦振权、浦正兵、王斌价值62万元的财产(具体详见冻结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鲍克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