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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立志诉曾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志,伍向明,曾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民初164号原告:王立志。被告:伍向明。被告:曾平。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受理原告王立志与被告伍向明、曾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王立志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志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立志负担。审 判 长  陈 功人民陪审员  唐方爱人民陪审员  李时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尹礼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