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立志诉曾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志,伍向明,曾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民初164号原告:王立志。被告:伍向明。被告:曾平。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受理原告王立志与被告伍向明、曾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王立志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志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立志负担。审 判 长 陈 功人民陪审员 唐方爱人民陪审员 李时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尹礼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