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黄存孝,项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3执687号申请执行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温州滨海园区明珠路850号。法定代表人徐蓬勃,主任。委托代理人章成达、孙丽春,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黄存孝,男,199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项明明,女,199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黄存孝、项明明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3行审372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黄存孝、项明明应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93597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目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7年5月25日,被执行人黄存孝、项明明未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93597元。申请执行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存孝、项明明目前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03执6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金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