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刑更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姚山林贩卖、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山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更27号罪犯姚山林,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州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姚山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五年二月十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319号刑事判决。驳回其部分上诉,维持定罪部分的判决,撤销量刑部分的判决;以姚山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2015年2月26日交付执行。2015年3月11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28年9月23日止。该犯系主犯。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山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制鞋手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98.6分。2016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山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山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刑期至2028年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芬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