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曾氏宏大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曾氏宏大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廿里铺姜庙村105国道东。法定代表人:李长安,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曾氏宏大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益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卓越时代广场4808。法定代表人:曾超毅,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曾氏宏大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宁市仲裁委员会济仲调字(2016)第685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5221283.24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仲裁委员会济仲调字(2016)第685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石英审判员  刘建国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