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4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毕某某与沈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某某,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89号申请执行人:毕某某,男,1978年11月26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沈某,男,1943年4月13日生,昆明市五华区人。申请人毕某某申请执行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沈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毕某某摩托车款14275元。经查,被执行人沈某名下有防护林地一块,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已查封林地。被执行人沈某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郭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