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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2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鄂州市梁子湖区梁子镇沙湾村民委员会与湖南茂源林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州市梁子湖区梁子镇沙湾村民委员会,湖南茂源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2民初42号原告鄂州市梁子湖区梁子镇沙湾村民委员会。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区梁子镇沙湾村。法定代表人冯东明,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包涛甫,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湖南茂源林业有限公司。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城陵矶光明路。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梁子湖区梁子镇沙湾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湖南茂源林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市梁子湖区梁子镇沙湾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梁子湖区梁子镇沙湾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茂源林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州市梁子湖区梁子镇沙湾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湖南茂源林业有限公司起诉。本案受理费3088元,减半收取1544元,由原告鄂州市梁子湖区梁子镇沙湾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吴永华审 判 员  金学锋人民陪审员  罗休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