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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执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丁欣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欣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1069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丁欣悦,女,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丁欣悦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太刑二初字第004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第一项:丁欣悦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因丁欣悦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20日移送执行,执行标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上述事实,有网络财产查询反馈汇总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刑二初字第0045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XX审判员  钱磊审判员  徐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