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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7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章小军与威海市梦泽渔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小军,威海市梦泽渔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7298号原告:章小军。被告:威海市梦泽渔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记库。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小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伍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罗培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