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7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章小军与威海市梦泽渔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小军,威海市梦泽渔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7298号原告:章小军。被告:威海市梦泽渔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记库。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小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伍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罗培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