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5民初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伟东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804号原告王伟东,男,汉族,1987年7月16日出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克丽,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占卫,男,汉族,1966年7月29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78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王伟东诉被告王占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占卫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伟东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373元,由被告王占卫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