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瑶与李丽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瑶,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5执670号申请执行人:陈瑶,住广东省潮安县。被执行人:李丽,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申请执行人陈瑶与被执行人李丽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涉案房屋过户的法律文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5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XX审判员 严俊涛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杨利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