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杰、北京时尚亮点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北京时尚亮点装饰有限公司,温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414号申请执行人:张杰,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执行人:北京时尚亮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59号(国轻宾馆23号房间)。法定代表人方玉明,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温巨峰,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沧州市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杰与被执行人北京时尚亮点装饰有限公司、温巨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道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