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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2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发喜、阳文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发喜,阳文强,秦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122号申请执行人赵发喜,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被执行人阳文强,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区。被执行人秦林红,女,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赵发喜依据本院(2016)桂0312民初15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阳文强、秦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9138.5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阳文强、秦林红的房产正在处置过程中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阳文强、秦林红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且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312民初15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6)桂0312民初15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申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