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执3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中兵与赵昌平罗治银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兵,罗治银,赵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3041号申请执行人:李中兵,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罗治银,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赵昌平,女,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执行人李中兵与被执行人罗治银、赵昌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中兵依据(2016)渝0111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治银、赵昌平支付借款6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2016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赵昌平予以司法拘留15天,将从被执行人赵昌平身上搜查到了1567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李中兵,并将从赵昌平身上搜查到的黄金手镯一只、黄金耳环一对、铂金项链一条、铂金耳环一对进行了扣押。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四查”工作以及最高法院“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赵昌平有丰田牌小轿车一辆,经李中兵及另一申请人张勇与赵昌平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将该车抵偿给李中兵,由李中兵支付张勇14000元,另以9900元将本院扣押的赵昌平的金银首饰抵偿给了张勇,李中兵自愿放弃对以上金银首饰抵偿款的分配。另被执行人赵昌平向本院报告财产称其目前在早餐店打工,月工资1500元,且要供养子女上学,故本院未扣留其工资。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罗治银。因本案受理至今已达三个月,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渝0111执304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世友代理审判员 郭 琛代理审判员 宋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