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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立利与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利,刘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653号原告:陈立利,女,1981年6月9日生,汉族,吉安市吉州区人,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刘辉,男,1985年10月19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利诉被告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25日,原告陈立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陈立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陈立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