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侯伟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池,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刑初210号自诉人李洪池,男,196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人侯伟,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自诉人李洪池以被告人侯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诉称,2015年12月份,自诉人跟随被告人给代国海家建房,施工过程中自诉人摔下受伤,自诉人受伤后被送至兰考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1301.01元,后双方协商未果,自诉人诉至兰考县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被告人同意赔偿自诉人各项损失36000元,然而被告人仍不履行法院的判决书,自诉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仍不履行。而被告人长期务工,且家中有耕地,有履行能力,却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自诉人认为,被告人侯伟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洪池于2017年5月25日以被告人侯伟已履行完毕法院判决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侯伟的控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李洪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李洪池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峰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