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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执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无锡新区景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无锡飞洋织造制衣有限公司、无锡市通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新区景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无锡飞洋织造制衣有限公司,无锡市通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江苏元通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群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金翅膀纺织面料有限公司,张涵婷,蒋荣珍,张建国,贾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91执1999号申请人无锡新区景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682961473A,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锡义路梅村街道市民中心。法定代表人潘霄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娟,江苏冯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甜,江苏冯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飞洋织造制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314719-3,住所地无锡市312国道山北段金山北工业经济园内。法定代表人蒋荣珍。被执行人无锡市通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807482-6,住所地无锡阳山桃文化博览园麒麟湾。法定代表人陈斌。被执行人江苏元通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122022-9,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南区)。法定代表人张涵婷。被执行人无锡群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354149-5,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滨湖镇贡湖村。法定代表人肖立群。被执行人无锡市金翅膀纺织面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18633739G,住所地无锡市江海西路金山北私营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蒋荣江。被执行人张涵婷,女,198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被执行人蒋荣珍,女,1965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被执行人张建国,男,196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被执行人贾增,男,198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申请人无锡新区景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信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飞洋织造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洋公司)、无锡市通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源公司)、江苏元通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通公司)、无锡群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达公司)、无锡市金翅膀纺织面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翅膀公司)、张涵婷、蒋荣珍、张建国、贾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91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无锡飞洋织造制衣有限公司、张涵婷、蒋荣珍、张建国、贾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无锡新区景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罚息(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为48000元;自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无锡飞洋织造制衣有限公司、张涵婷、蒋荣珍、张建国、贾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赔偿无锡新区景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66000元。三、无锡市通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江苏元通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群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金翅膀纺织面料有限公司对于无锡飞洋织造制衣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中的债务以及无锡飞洋织造制衣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锡市通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江苏元通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群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金翅膀纺织面料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无锡飞洋织造制衣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9412元,由无锡飞洋织造制衣有限公司、张涵��、蒋荣珍、张建国、贾增共同负担。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景信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143412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飞洋公司、通源公司、元通公司、群达公司、金翅膀公司、张涵婷、蒋荣珍、张建国、贾增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飞洋公司、通源公司、元通公司、群达公司、金翅膀公司、张涵婷、蒋荣珍、张建国、贾增逾期未履行,景信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依法对飞洋公司、通源公司、元通公司、群达公司、金翅膀公司、��涵婷、蒋荣珍、张建国、贾增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飞洋公司、通源公司、元通公司、群达公司、金翅膀公司、张涵婷、蒋荣珍、张建国、贾增名下无银行存款;张涵婷、蒋荣珍、张建国、贾增名下无公积金缴存记录。飞洋公司、通源公司、元通公司、张涵婷、蒋荣珍、金翅公司、贾增名下无车辆登记记录。群达公司名下有车牌为苏B×××××、苏B×××××的车辆登记记录,张建国名下有车牌为苏B×××××车辆登记记录,上述车辆均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于2017年5月2日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群达公司名下有位于无锡市方泉路、竹山村两套房产,均已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查封,本案于2017年5月2日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并于2017年5月25日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张涵婷名下有位于无锡市环山东路8上林苑198房产,该房产上设有最高额抵押,抵押权人���江苏省纸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抵押金额为1500万元,且已被宜兴市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查封,本案于2017年5月2日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张涵婷名下有位于无锡市会岸路7房产,该房产上设有最高额抵押,第一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宜兴支行,抵押金额为2674万元,第二抵押权人为无锡市崇安区广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押金额为1800万元,且已被宜兴市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查封,本案于2016年1月26日在诉讼中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已就张涵婷名下的上述房产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张建国、蒋荣珍名下有位于无锡市太湖锦园188-302房产,该房产上设有抵押,第一抵押权人为农业银行无锡惠山支行,抵押金额为183万元,第二抵押权人为无锡市崇安区广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400万元,且已被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查封,本���于2016年1月26日在诉讼中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并于2017年5月25日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张建国、蒋荣珍名下有位于无锡市石皮路10-202房产,该房产已被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查封,本案于2016年1月26日在诉讼中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并于2017年5月25日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元通公司名下有位于宜兴市万石镇大尖村房产、土地,其中土地上设有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宜兴市支行,抵押金额为2000万元;房产上设有抵押,抵押权人为农业银行宜兴市支行,抵押权人为农业银行宜兴市支行,最高额抵押84万元、135万元、49万元、786万元,上述房产、土地已被宜兴市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查封,本案于2016年2月6日在诉讼中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并于2017年5月2日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飞洋公司名下有位于无锡市金山北工业园东二支路2共计两套房产���两套房产上均设有抵押,第一抵押权人均为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最高额抵押分别为1500万元和280万元,第二抵押权人均为江苏省纸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分别为8000万元和2000万元,且均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查封,本案在诉讼中于2016年1月26日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并于2017年5月25日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金翅公司、通源公司、贾增名下无土地、房产登记记录。飞洋公司、通源公司、元通公司、群达公司、金翅膀公司亦无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景信公司未申请对飞洋公司、通源公司、元通公司、群达公司、金翅膀公司进行审计。本院向张涵婷、蒋荣珍、张建国、贾增住所地居委会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飞洋公司、通源公司、元通公司、群达公司、金翅膀公司、张涵婷、蒋荣珍、张建国、贾增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执行仍有2143412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执行中,本院向景信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景信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飞洋公司、通源公司、元通公司、群达公司、金翅膀公司、张涵婷、蒋荣珍、张建国、贾增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飞洋公司、通源公司、元通公司、群达公司、金翅膀公司、张涵婷、蒋荣珍、张建国、贾增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91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审 判 员  孙东飞代理审判员  杨翼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汤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