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乔某1、乔某2、乔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某1,乔某2,乔某3,张某,乔某4,乔某5,乔某6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9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1,女,1953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2,女,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晋源区晋源镇政府退休干部,住山西省太原市。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3,女,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194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4,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5,男,195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6,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上诉人乔某1、乔某2、乔某3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乔某4、乔某5、乔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9民初29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乔某1、乔某2、乔某3于2017年5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乔某1、乔某2、乔某3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乔某1、乔某2、乔某3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晨审判员 赵国建审判员 张璟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