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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湖北机场集团公司恩施机场公司与向开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机场集团公司恩施机场公司,向开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2042号原告:湖北机场集团公司恩施机场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许家坪机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70780066F。法定代表人:左小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向开泰,男,生于1964年5月29日,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机场集团公司恩施机场公司与向开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机场集团公司恩施机场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机场集团公司恩施机场公司以已与被告向开泰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机场集团公司恩施机场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湖北机场集团公司恩施机场公司负担。审判员  区海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 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