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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玉喜与李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喜,李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906号原告李玉喜,男。被告李秀华,女。原告李玉喜诉被告李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立案后,本院向李秀华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根据原告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向李玉喜邮寄送达开庭传票,邮政公司以“收件人拒收”于2017年5月17日将此邮件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玉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玉喜负担。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