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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4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冰诉陈建立、陈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冰,陈建立,陈瑞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270号申请执行人李冰,男,汉族,1987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陈建立,男,汉族,1971年11月23日出生,住山西省。被执行人陈瑞玲,女,汉族,1969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李冰诉陈建立、陈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3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建立、陈瑞玲名下银行存款13.386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少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