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冀德民与被执行人西固镇人民政府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执异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德民,西固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异2号异议人冀德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冀德民,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固镇人民政府在本院执行申请人冀德民与被执行人西固镇人民政府合伙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冀德民对(2016)陕0527执138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27执异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亚龙审 判 员 景军民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