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胜杰与赵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杰,赵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164号原告王胜杰,男,1982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告赵利,男,1978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原告王胜杰与被告赵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王胜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胜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晓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伟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