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志斌与罗小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斌,罗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277号申请执行人:赵志斌被执行人:罗小波申请执行人赵志斌与被执行人罗小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683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报酬780.00元及代垫诉讼费50元,合计8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传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定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