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河北宏展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宏展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87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宏展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西京北村。法定代表人梅士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17号。法定代表人刘洪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341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8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丁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