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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中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华、方璐、孙华、费晓彤、郑丽娟、唱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孙华君,费晓彤,郑丽娟,唱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40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西安大路699号中银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郐文盛。被执行人长春中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华君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1876号航大147栋10C-2室被执行人孙华君,男,汉族,1979年9月15日出生,住址: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道影城路委***组。被执行人方璐,女,汉族,1983年5月29日出生,住址:长春市南关区平泉小区*栋1门***室。被执行人孙华伟,男,汉族,1976年5月24日出生,住址: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号。被申请人:费晓彤,女,汉族,1986年4月24日出生,住址: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号。被执行人宫岩峰,男,汉族,1973年7月6日出生,住址:长春市南关区平康小区*栋3门***号。被执行人郑丽娟,女,汉族,1973年1月28日出生,住址:长春市南关区平康小区*栋3门***号。被执行人陈宇夫,男,汉族,1970年3月28日出生,住址:长春市宽城区芷江路*号。被执行人唱轶,女,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长春市宽城区芷江路*号。被执行人吉林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宇夫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长春堡村被执行人长春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光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南街1777号鑫隆家园17号楼4层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同意本案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长证信证执字第50号执行证书本次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旭光审 判 员  杨春峰代理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丛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