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2民初5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宋巧飞、荀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巧飞,荀某,姜秀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5044号原告:宋巧飞,女,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原告:荀某。法定代理人:宋巧飞,1982年4月16日出生,系荀某母亲。原告:姜秀美,女,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上述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斐斐,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鹤山路西首。负责人:王远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新,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宋巧飞、荀某、姜秀美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巧飞、荀某、姜秀美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世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鸾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