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韩丽娜与少君、刘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君,刘祥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156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韩丽娜,女,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战国,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少君,重户名张燕(已注销),女,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刘祥伟,重户名刘建义(已注销),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韩丽娜诉张少君、刘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皖0621财保8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张少君、刘祥伟以各自重户名张燕、刘建义登记的位于合肥市滨湖世纪城振徽苑×-×室合产×号房产一套(以价值35万元为限);查封申请人韩丽娜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海宫路×号玫瑰苑×#×室相山区字第×号、×#×室相山区字第×号房屋。韩丽娜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韩丽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少君、刘祥伟以各自重户名张燕、刘建义登记的位于合肥市滨湖世纪城振徽苑×-×室合产×号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韩丽娜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海宫路×号玫瑰苑×#×室相山区字第×号、×#×室相山区字第×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