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焦前进与姜进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前进,姜进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341号原告:焦前进,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信义乡南焦村东组35号。被告:姜进明,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龙背镇苍渡村北雷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前进与被告姜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前进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前进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前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前进负担。审判员 王晓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夏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