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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焦前进与姜进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前进,姜进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341号原告:焦前进,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信义乡南焦村东组35号。被告:姜进明,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龙背镇苍渡村北雷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前进与被告姜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前进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前进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前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前进负担。审判员  王晓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夏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