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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康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55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某某,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至4月16日,被告人康某某伙同林小杰(已判刑)在本区南桥镇解放东路XXX弄XXX-XXX号二楼动漫游艺店内,设置“阿拉丁”八联赌博机、“海洋之星”八联赌博机及“海洋之星II”八联赌博机各1台,供他人赌博。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康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林小杰的供述,证人刘某、李某某、胡某1、胡某2、冯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赌博机认定书、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清单、扣押清单及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康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耀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高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