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刑终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廖元祯、陈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元祯,陈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刑终89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元祯,男,1994年12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北海市海城区,住北海市海城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鑫,男,1995年1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北海市海城区,住北海市海城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元祯、陈鑫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桂0503刑初3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廖元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了全部卷宗材料,讯问了上诉人廖元祯和原审被告人陈鑫,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11月2日13时许,被告人陈鑫与购买毒品人员陈某通过电话联系约定毒品交易地点后,由陈某通过手机微信向陈鑫支付毒资人民币150元,陈鑫从微信上收款后,于当日下午14时许,经与被告人廖元祯电话联系,并通过手机微信向廖元祯转发购买毒品的毒资人民币150元,廖元祯从微信上收款后,在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路劳联车站斜对面的金龙宾馆楼下将一小包毒品冰毒贩卖给陈鑫。陈鑫于当日下午15时许,携带上述毒品去到北海市银海区四川路滨海阳光小区门口处准备贩卖给陈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陈鑫身上搜缴出净重0.15克的毒品冰毒一小包。经鉴定,从收缴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案发后,被告人陈鑫于2016年11月3日协助公安民警在北海市海城区海景大道北部湾一号1205号房将被告人廖元祯抓获归案。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扣押清单、物证作案手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通话清单、手机微信记录照片、办案说明,证人陈某证言,被告人陈鑫、廖元祯供述与辩解,毒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被告人陈鑫、廖元祯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原判认为,被告人陈鑫、廖元祯违反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己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鑫、廖元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鑫归案后协助公安民警抓获同案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廖元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被告人陈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诉人廖元祯上诉称:其系初犯且贩毒数量较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本院对其判处更轻的刑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据以定案的证据已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廖元祯和原审被告人陈鑫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出售给他人,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判定性准确。关于上诉人廖元祯提出“其系初犯且贩毒数量较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原判在量刑时,已经对上诉人如实供述等情节给予充分考虑并已依法从轻处罚,原判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上诉人又以此为由请求本院对其判处更轻的刑罚,本院不予重复处理。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小明审判员 黄思盛审判员 廖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娜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