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贺希格德力格尔申请执行达日玛、敖特根其劳借款合同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希格德力格尔,达日玛,敖特根其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845号申请执行人贺希格德力格尔,男,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达日玛,女,1985年1月3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敖特根其劳(别名其劳),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贺希格德力格尔申请执行达日玛、敖特根其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敖特根其劳在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里格街支行账号中的存款9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呼 雅 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