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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3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孙著梅与张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著梅,张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701号原告:孙著梅,女,197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张圆,女,成年,汉族,住诸城市。原告孙著梅与被告张圆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著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兆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