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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恢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山东金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许双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许双龙,米忠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24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高河乡胡楼村北。法定代表人于来雨,经理。被执行人许双龙,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米忠臣,男,汉族,24岁,住商丘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182号。负责人李栋森,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0)金民初字第518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钦锋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魏广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