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朱颖辉与张莉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颖辉,张莉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02民初888号原告朱颖辉,男,汉族,1980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委托代理人崔明晓、蔡亚平,河南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莉莉,女,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原告朱颖辉与被告张莉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颖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明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莉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颖辉诉称,2012年3月起至今,原告一直在漯河市××区新天地手机市场经营手机业务。2015年8月,原告支付给被告手机款47500元现金,用来购买被告10台苹果手机。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不给原告发货,也不退款。2015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6年4月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3000元,余款至今不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莉莉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朱颖辉系漯河市颖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开发、通讯设备、通讯器材、计算机耗材销售、网络工程研发。2015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朱颖辉47500元(肆万柒仟伍佰圆整)。”2016年4月份,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000元。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原被告达成买卖的意向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10台手机的价款共计47500元,被告亦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因被告拖延发货酿成纠纷,被告张莉莉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的行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扣除被告已经偿还的3000元,被告张莉莉应向原告朱颖辉支付欠款4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莉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朱颖辉支付欠款4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910元,由被告张莉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亚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