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4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严丽丽、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丽丽,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4251号申请执行人:严丽丽,女,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115993-6。法定代表人:陈建维,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严丽丽与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严丽丽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的,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4执425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需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间内申请。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亚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