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柳州乘龙专用车有限公司、云南能仁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乘龙专用车有限公司,云南能仁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237号申请执行人:柳州乘龙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阳和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劲松。委托代理人:张捷,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龙佳,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云南能仁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乡河南社区居委会清泉大院9幢2单元201号。法定代表人:袁志红,该公司总经理。柳州乘龙专用车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二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云南能仁经贸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南能仁经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云南能仁经贸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3177448.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盛美人民陪审员 宋小革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