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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干正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正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2刑初10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干正伟,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明光瑞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明光市(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2017年3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某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干正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国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干正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干正伟妻子胡本琳在金港小区“金港棋牌室”内找赵某成索要200元欠款,赵某成声称干正伟亦欠其钱,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后胡某打电话给干正伟,让其与赵某成对质。干正伟赶到现场后,在金港小区门口双方发生争执,胡某与赵某成发生推搡,干正伟见状上前用拳头对赵某成的嘴部打了三拳,致赵某成右上唇受伤。经明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赵某成右上唇全层裂创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明光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明光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赵某成的陈述;证人胡某、杨某、刘某、侯某的证言;被告人干正伟的供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干正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干正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干正伟妻子胡本琳在本市金港小区“金港棋牌室”内找本市居民赵某成索要200元欠款,赵某成声称干正伟亦欠其钱,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后胡某打电话给干正伟,让其与赵某成对质。干正伟赶到现场后,在金港小区门口双方发生争执,胡某与赵某成相互推搡,后赵某成欲持石头砸干正伟和胡某,干正伟见状遂上前用拳头对赵某成的嘴部实施殴打,致赵某成右上唇受伤。经明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赵某成右上唇全层裂创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干正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干正伟的亲属为其与被害人赵某成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赵某成对被告人干正伟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实经明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赵某成右上唇全层裂创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明光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证实2017年2月25日21时25分至21时48分,明光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民警对位于明光市金港小区门口的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发现赵某成右上唇受伤,面部与衣服前侧及地上都有血迹,遂制图拍照。3.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2月25日21时16分,赵某成通过110报案,其在本市金港小区西侧门口因债务问题与干正伟发生纠纷,其嘴部被干正伟打伤。2017年3月16日,明光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17年3月20日,明光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干正伟到城郊派出所,对其刑事拘留。4.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干正伟没有违法犯罪记录。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干正伟、被害人赵某成的自然人身份情况。6.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干正伟的亲属为其与被害人赵某成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干正伟向被害人赵某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万元,并于当日履行,被害人赵某成对被告人干正伟的行为表示谅解。7.被害人赵某成的陈述,证实2017年春节后,其在“金港棋牌室”打牌时欠了胡某200元。2017年2月25日晚上,其在“金港棋牌室”打牌时,胡某找其要钱,其说她老公还欠其100多元,应扣除,她便打电话给他老公干正伟,让他到场把账算清。干正伟到场后,将其叫到棋牌室外,胡某也跟了出来,双方因此发生争吵。胡某抓着其的衣领,其二人相互推搡,这时,干正伟上来就用拳头对其嘴上打了几拳,后双方被人拉开,双方相互对骂,然后干正伟又上来朝其嘴上打了几拳,将其嘴部打伤流血,其遂报警。8.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5日晚上9点左右,其在“金港棋牌室”遇见赵某成,找他索要200元欠款,但他说其老公干正伟也欠他钱,由于他喝多了,说不清楚,其便打电话给干正伟,后干正伟来到棋牌室。干正伟将赵某成喊出棋牌室,双方就开始理论,赵某成嘴里不干净,其就抓住他的衣领让他不要骂人,双方相互推搡,他从地上捡了一块石头,要砸其和干正伟,干正伟和赵某成便打了起来,他抓着干正伟的头发撕扯,干正伟朝赵某成嘴上打了三拳,用膝盖朝他肚子上踢了一脚,他当时嘴就破了,坐在地上,双方就不打了。9.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5日晚上9点左右,其在“金港棋牌室”门口看见干正伟、胡某和赵某成一起走出棋牌室,然后就吵了起来,因欠款问题,双方各执一词。胡某与赵某成相互拽着对方,干正伟对赵某成身上踢了一脚,其和刘某将双方拉开。赵某成从地上捡了一块石头要砸胡某和干正伟,干正伟见状就和赵某成抱在一起,后双方推搡到“晓晓便利店”门口,干正伟用拳头往赵某嘴上打了几拳,并打伤流血,然后双方被其等人拉开。10.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5日晚上8点多钟,其看见胡某与赵某成在“金港棋牌室”门口发生争吵,意思是赵某成欠胡某200元钱,赵某成说干正伟欠他钱,双方遂发生争执,当时赵某成酒喝多了,胡某抓住他的衣领,双方推推搡搡的,这时,赵某成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想要砸胡某和干正伟,干正伟便用拳头朝赵某成嘴上打了几拳,后又踢了一脚,双方便被人拉开。11.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9点多钟,干正伟与赵某成因经济纠纷在其家“晓晓便利店”门口发生打斗,其到场时发现赵某成嘴上、衣服上和地上都有血,旁边人说是被干正伟打伤的。12.被告人干正伟的供述,证实2017年2月25日晚上8点多钟,其妻子胡某打电话对其说她在金港小区遇见赵某成,向他索要200元欠款,他不愿意,并说其欠他钱,胡某让其与他对质。当晚9时许,其遂骑车来到金港小区门口。其进入“金港棋牌室”看见赵某成正与胡某发生争吵,赵某成浑身酒气,其让他出来谈,双方出来后,他说其欠他钱,其不承认,其二人遂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赵某成与胡某抓着对方的衣服相互推搡。后赵某成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要砸其和胡某,其便上去往他身上踢了一脚,并将他推到金港小区“晓晓便利店”门口,用拳头往他嘴部打了三拳,当时他的嘴就流血了,后双方被杨某、刘某等人拉开。本院认为:被告人干正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干正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干正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干正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军人民陪审员  薛维龙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