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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22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普琼与白玛多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琼,白玛多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当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122执12号申请执行人:普琼,男,1967年6月5日出生,藏族,现住西藏自治区当雄县,证件号×××。被申请执行人:白玛多吉,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藏族,牧民,现住西藏自治区当雄县,证件号×××。申请执行人普琼与被执行人白玛多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当雄县人民法院(2016)藏0122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白玛多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普琼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白玛多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显示,被执行人白玛多吉仅有在中国农业银行那曲分行营业部有一开户账号,可用余额为0.22元,除此在其他银行均显示查无开户信息。另公安部车辆查询结果信息、工商总局公司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均显示被执行人白玛多吉名下无任何相关信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白玛多吉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普琼在指定期间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白玛多吉当场履行1000(壹仟圆)元,申请执行人普琼同意被执行人白玛多吉分别于2017年8月28日、2017年11月28日给付欠款19500(壹万玖仟伍佰圆)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藏0122执12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普琼发现被执行人白玛多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仁增加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米玛伦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