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2036苏州市相城区粮食购销公司与薛云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粮食购销公司,薛云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2036号原告:苏州市相城区粮食购销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阳澄湖西路18-1号。法定代表人:陈永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萌之、李晓燕,江苏悦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云良,男,1963年5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芳,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市相城区粮食购销公司与被告薛云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坚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苏州市相城区粮食购销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相城区粮食购销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相城区粮食购销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2元,由原告苏州市相城区粮食购销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