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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继光与李吉春、齐永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继光,李吉春,齐永新,齐振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314号原告赵继光,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被告李吉春,女,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齐永新,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被告齐振成,男,196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原告赵继光与被告李吉春、齐永新、齐振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赵继光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继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继光负担。审判员  顾永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