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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3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王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王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3643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组织机构代码78921030-3。负责人姚贵平,行长。被执行人王淑清,女,汉族,1978年11月30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安溪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304民初13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王淑清给付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及复利。上述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全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淑清名下位于龙岗区龙城街道万科天誉花园一期1栋A单元1203的房产(房产证号60××84);同时本院扣划到被执行人存款15140.2元,扣除执行费127.1元后,余款为15013.1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来本院领取。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存款、无其他房产、无其他车辆、无证券。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交申请要求本院中止执行本案。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直执行员 张肃然执行员 翁守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希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