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2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甘生忠与靳生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生忠,靳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0122民初1452号原告:甘生忠,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979年3月2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湟中县。被告:靳生伟,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985年7月13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湟中县。原告甘生忠与被告靳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被告靳生伟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马祥云审判员宋辉人民陪审员李增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姚雨洁书记员陈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