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安徽省蚌埠市方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吕雪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蚌埠市方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雪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2017)皖0321民初2453号原告:安徽省蚌埠市方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表人:储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怀远,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雪林,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电芹,女,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系被告吕雪林的妻子。原告安徽省蚌埠市方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吕雪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省蚌埠市方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担保款37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11月24日,被告与原告就中央花园A区2#-3-601室商品房的购销问题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面积76.52平方米,总价款144317元。原告为被告在银行的按揭贷款提供了担保。被告虽然按时支付了购房款,但是在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方面言而无信。因被告未能如约向所贷款的银行缴纳按揭房款,导致银行于2009年4月从原告的账户上扣划担保金37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省蚌埠市方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被告吕雪林未能如约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行缴纳房屋按揭贷款,导致该银行于2009年4月29日从原告的账户扣划担保金3700元。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通过邮寄方式邮寄了要求被告吕雪林支付其担保金3700元的催缴函,被告吕雪林于2016年9月18日收到原告的催缴函。被告吕雪林认为原告的起诉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的辩解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徽省蚌埠市方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秀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春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