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史巧凤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巧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687号原告:史巧凤,女,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春,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承兵,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郓城县土管局职工,住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惠良,郓城县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丽,郓城县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史巧凤与被告陈承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史巧凤于二O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巧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元,由原告史巧凤负担。审 判 长 李忠钦审 判 员 王瑞菊人民陪审员 吴爱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