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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史巧凤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巧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687号原告:史巧凤,女,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春,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承兵,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郓城县土管局职工,住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惠良,郓城县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丽,郓城县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史巧凤与被告陈承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史巧凤于二O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巧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元,由原告史巧凤负担。审 判 长  李忠钦审 判 员  王瑞菊人民陪审员  吴爱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