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建民、胡义林等与李小伍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民,胡义林,曹胜利,李小伍,义马常中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340号原告:杨建民,男,195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原告:胡义林,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原告:曹胜利,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李小伍,男,195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义马常中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千秋路南侧同心桥东。法定代表人:李发军,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民、胡义林、曹胜利诉被告李小伍、义马常中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建民、胡义林、曹胜利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小伍、义马常中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民、胡义林、曹胜利撤回对被告李小伍、义马常中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邓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芳 来自: